(2015)上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蓝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蓝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汉初,公司职员。被告蓝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蓝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玲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邓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