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孙培敏、栖霞市臧家庄镇胡珠泊村民委员会与孙培敏、栖霞市臧家庄镇胡珠泊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培敏,栖霞市臧家庄镇胡珠泊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培敏。委托代理人:史海涛,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栖霞市臧家庄镇胡珠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庆海,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庆利,该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刘飞,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培敏因与被申请人栖霞市臧家庄镇胡珠泊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培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