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宇晴、陈期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宇晴,陈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龙南县龙南镇龙泉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橙,联社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宇晴,男,1978年09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执行人陈期星,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1)龙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0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期星所有的坐落在龙南县龙南镇龙腾新村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龙私字第××号)。二、被执行人陈期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廖振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 黄 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