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永文与被告刘光朋、被告威远连界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文,刘光朋,威远连界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946号原告王永文,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威远县人。被告刘光朋,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威远县人。被告威远连界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威远县连界镇。法定代表人薛永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文诉被告刘光朋、被告威远连界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文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王永文负担。审判员 王红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