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二终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勇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刑二终字第0005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银矿委*组。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抓获,同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栋松代理审判员 贾金儒代理审判员 兴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春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