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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魏永朋申请执行四川蜀新驾驶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朋,四川蜀新驾驶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魏永朋。被执行人四川蜀新驾驶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丽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10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魏永朋申请执行四川蜀新驾驶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蜀新驾驶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蜀新驾驶学校有限责���公司在中行双流四川大学支行账户内的存款限额2223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筱倩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理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