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建美与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美,刘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5号原告:吴建美。被告:刘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美与被告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建美负担。审 判 长 李旭丹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人民陪审员 吕建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郑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