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建美与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美,刘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5号原告:吴建美。被告:刘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美与被告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建美负担。审 判 长  李旭丹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人民陪审员  吕建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郑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