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魏植发与福建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植发,福建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736号原告魏植发,男,5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永生,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元区新市中路204号。负责人黄云生,经理。被告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三明市新市中路208号。法定代表人曹榕庆,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光兴,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植发与被告福建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植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植发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植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植发承担。审判员 葛建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艾建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