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清民三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郭建麟与王电书、王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麟,王电书,王云峰,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清民三初字第21号原告郭建麟委托代理人吕志伟,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丽琴,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电书被告王云峰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45号中铁科技大厦11-12层。负责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群保原告郭建麟诉被告王电书、王云峰、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建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云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麟撤回对被告王云峰的起诉。审 判 长 邓灿球代理审判员 谭雅婷人民陪审员 罗润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