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2015)余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鑫一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鹰潭富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一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红。被执行人鹰潭富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家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余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鹰潭富臻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4)余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鹰潭富臻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富臻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794.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亮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洪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