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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德干与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刘文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干,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刘文海,尤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64-2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干,19*年*月*日出生。被执行人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老机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舒辉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刘文海,成年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尤志新,成年人,柳州市鱼峰区天心防水服务部负责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刘文海、尤志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刘文海、尤志新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名下有车牌号为桂B**号福特福克斯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名下桂B**号福特福克斯汽车。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解封,不得办理该车的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