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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李某,住蠡县。被告:董某���住博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