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李某,住蠡县。被告:董某���住博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