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葛升俊,系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某,青岛市南出租公司出租车司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案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执行费200元,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