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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33岁,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男,41岁,汉族。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中有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亚 莉审判员 蒋  强审判员 吉俄木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机 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