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33岁,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男,41岁,汉族。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中有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亚 莉审判员 蒋 强审判员 吉俄木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机 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