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蔺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文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文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李志伟,男,生于1983年12月7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钟茜,古蔺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向岭,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法定代表人刘昭阳,经理。被告刘文化,男,生于1977年7月5日,汉族,农民,。原告李志伟与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文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8日通知原告李志伟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李志伟既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石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