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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梁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梁某,居民。被告胡某,居民。原告梁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某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后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沭耿民初字第1045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20日再次起诉离婚,但其自称并无新情况、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原告梁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治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