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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伏宝红与郑茂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宝红,郑茂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439号原告伏宝红,女,汉族。被告郑茂果,男,汉族。原告伏宝红与被告郑茂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伏宝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茂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伏宝红诉称,2013年2月9日,被告郑茂果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同时双方口头约定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该笔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遂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郑茂果立即偿还原告伏宝红借款10万元及其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郑茂果承担。被告郑茂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在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位于盐亭县刘家桥的经济适用房期间,被告郑茂果承包了该建设工程5、6号楼的施工项目。在临近2012年农历春节时,被告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丈夫杨德龙(时任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经济适用房工程的施工员)借钱。原告夫妻经过商量,出于好意和同情,遂于2013年2月9日以银行转款和现金交付的形式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郑茂果当场向原告伏宝红亲笔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伏宝红现金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此款用于5、6号楼支付材料款、人工费,并在借款人处亲笔签名并捺印,但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事后原告多次催收还款未果,遂引发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复印件、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郑茂果在原告伏宝红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明确,真实可信,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郑茂果收到借款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长期占用原告借款拒不归还的行为,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从借款逾期次日起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茂果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伏宝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伏宝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郑茂果负担(此款原告在立案登记时已代缴,待被告向本院缴纳后,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蒲 进审 判 员  罗 堻人民陪审员  蒲春太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银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