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庆雨与李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庆雨,李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申庆雨,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莹,女,满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庆雨与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6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桥西大街支行的6227000**********号账户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