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行字第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金英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英,福建高铁速递有限公司厦门新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1163-1号申请执行人黄金英,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高铁速递有限公司厦门新阳分公司。负责人陈连标。申请执行人黄金英与被执行人福建高铁速递有限公司厦门新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厦海劳仲案(2014)3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已歇业,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