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运富、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5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永现、叶海涛、叶志翠、叶子轩、叶闵丹与被执行人赵运富、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运富、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运富、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