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细民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某诉鑫泽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细民二初字第00109号原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洪生,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新经济开发区鑫泽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阜新经济开发区鑫泽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王某、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罗丽彤审 判 员 王莉莉人民陪审员 关智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