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梅香与林明英、林恩立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79号原告陈梅香,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潘贺时,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明英,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林恩立,男,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香与被告林明英、林恩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恩立名下的所有的座落于平潭县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445000元),并提供案外人林华名下的座落于平潭县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林华名下的座落于平潭县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二、对林恩立名��的座落于平潭县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陈爱心审判员杨苏怡审判员任魁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陈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