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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凌世杰与郭嘉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世杰,郭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凌世杰,男。被执行人郭嘉伟,男。凌世杰与郭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嘉伟银行存款或收入1318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郭嘉伟自2014年12月22日起以12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巫朝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