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任忠连与韩吉善、董绍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连,韩吉善,董绍明,董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412号原告任忠连,××族。委托代理人吴广茹,济宁任城恒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吉善,××族。被告董绍明,××族。被告董峰,××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连与被告韩吉善、被告董绍明、被告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忠连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忠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忠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忠连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人民陪审员 张永善人民陪审员 侯明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