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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任忠连与韩吉善、董绍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连,韩吉善,董绍明,董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412号原告任忠连,××族。委托代理人吴广茹,济宁任城恒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吉善,××族。被告董绍明,××族。被告董峰,××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连与被告韩吉善、被告董绍明、被告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忠连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忠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忠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忠连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人民陪审员  张永善人民陪审员  侯明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