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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梅与王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王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643号原告李梅,汉族被告王卫,汉族原告李梅因与被告王卫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梅、被告王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梅诉称,李梅与王卫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佳塋,3岁。因王卫常年在外打工,对李梅和孩子不闻不问,打工挣钱不给母女俩,孩子有病及生活费都是李梅娘家帮助。王卫经常酒后打骂李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卫离婚。婚生女由李梅抚育,王卫每月给付抚育费500.00元。被告王卫辩称,李梅说孩子有病,挣钱不给李梅,酒后打骂李梅都是虚构的,都是假的。李梅要求离婚也没有办法,同意与李梅离婚,但要求王卫抚育孩子,不要求李梅给付抚育费。李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婚姻档案一份,证明李梅、王卫系夫妻关系。王卫质证意见,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李梅与王卫于2012年2月10日经人介���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王佳塋,现年3岁。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关系不睦,李梅回娘家至今,现李梅起诉离婚,放弃财产分割。本院认为,李梅与王卫婚后感情不睦,李梅回娘家,双方分居,互相不尽夫妻和家庭义务,且王卫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对李梅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李梅放弃财产分割并同意王卫抚育孩子,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梅与被告王卫离婚;二、婚生女王佳塋由被告王卫抚育,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李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