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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覃美英申请执行韦正红、麦彩学民间借贷一案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美英,韦正红,麦彩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覃美英。被执行人韦正红。被执行人麦彩学。本院在执行覃美英申请执行韦正红、麦彩学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韦正红、麦彩学尚欠申请执行人覃美英借款本金10000元、违约金400元、诉讼费30元,合计1043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5200元,2016年3月29日前偿还余款及逾期利息。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少江审 判 员  何 军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