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湛国敏、孙惠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湛国敏,孙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十升路特1号顶琇广场a座14层。被告:湛国敏。被告:孙惠江。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黄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湘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