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滢与戴柏洋、安陆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滢,戴柏洋,安陆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50-3号原告张滢,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020。被告戴柏洋,男,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身份号码:×××0036。被告安陆禄,女,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身份号码:×××1323。原告张滢诉被告戴柏洋、安陆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滢于2015年4月14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滢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共3020元。由原告张滢负担。审判员 邬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艳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