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金志涛与耿清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涛,耿清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336号原告金志涛,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耿清华,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金志涛与被告耿清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婷婷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