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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俞某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373号原告俞某某,女,生于1986年3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何某,男,生于1981年10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何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证据也不充分,原告俞某某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某承担。审判员  宁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