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俞某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373号原告俞某某,女,生于1986年3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何某,男,生于1981年10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何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证据也不充分,原告俞某某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某承担。审判员 宁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