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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年英诉被告李国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年英,李国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罗年英。委托代理人潘少军,兴化市楚水法律服务所法���工作者。被告李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年英诉被告李国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宇宏人民陪审员  夏冬俊人民陪审员  杜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蒋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