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年英诉被告李国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年英,李国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罗年英。委托代理人潘少军,兴化市楚水法律服务所法���工作者。被告李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年英诉被告李国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宇宏人民陪审员 夏冬俊人民陪审员 杜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蒋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