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执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赵庆斌与屠学中、屠桂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斌,屠学中,屠桂才,胡巧林,泰州市桂财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兴执字第2466号申请执行人赵庆斌。被执行人屠学中。被执行人屠桂才。被执行人胡巧林。被执行人泰州市桂财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林湖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屠学中。申请执行人赵庆斌与被执行人屠学中、屠桂才、胡巧林、泰州市桂财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庆斌承担被执行人屠学中、屠桂才、胡巧林、泰州市桂财木业有限公司与陈群英的债务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屠学中、屠桂才、胡巧林、泰州市桂财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依法查封泰州市桂财木业有限公司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兴国用﹤2004﹥第03521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于俊春执行员 周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