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二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萧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萧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二初字第34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法定代表人张青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晔、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萧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回对被告萧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9元,减半收取146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