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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与吴忠平、管春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吴忠平,管春红,刘亚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张謇南路30号。负责人梁晓何,行长。委托代理人管泽逸。被执行人吴忠平。被执行人管春红。被执行人刘亚贤。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忠平、管春红、刘亚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吴忠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元,支付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止的借期利息9496.94元,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12年11月2日止的逾期利息27241.89元,合计人民币36738.83元;被执行人管春红、刘亚贤对被执行人吴忠平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6793.89元,执行费1801元未交纳。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吴忠平、管春红、刘亚贤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向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如东县城镇房地产产权监理所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忠平有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东大豫字第0320000050号,因该住房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评估、拍卖等措施。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于2015年5月6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自动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崴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曾凡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郁秋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