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邹明柱与郑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明柱,郑国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254号原告:邹明柱,男,汉族,住址:辽宁省灯塔市。被告:郑国华,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明柱诉被告郑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明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明柱撤回对被告郑国华的起诉。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穆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