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靖民初字第03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靖边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靖边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姬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878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66年2月17日,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被告靖边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张家畔镇人民路北侧。负责人郭某某,男,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5日,汉族,住靖边县,系靖边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姬某某,男,约57岁,汉族,住靖边县,系靖边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靖边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