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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84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委托代理人:王家国,巴中市巴州区巴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8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彭 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