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界民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颜正刚与扬州市方正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界民初字第0163号原告颜正刚。委托代理人薛连锋,高邮市营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宝根,高邮市营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市方正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周巷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正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文彬,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秀萍,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正刚与被告高邮市方正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正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颜正刚负担。审判员 薛东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方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