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姜涛诉蔡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蔡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2938号原告姜涛。被告蔡宏。原告姜涛诉被告蔡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涛,被告蔡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800,000元。被告辩称,同意偿还原告借款,但立即偿还有困难,同意在三年内还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有过借贷往来。2015年2月4日,原、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二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800,000元,被告分别以其名下位于*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依据协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借款,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人民币2,800,000元借条,承诺2015年4月4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原告诉讼来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开庭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审查及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故拖欠无理。现原告以被告出具借条为据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蔡宏偿还原告姜涛借款人民币2,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00元,送达费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连 英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人民陪审员 李璐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晓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