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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173号原告汪某。被告李某。原告汪某与被告李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书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