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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志雷诉彭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雷,彭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陈志雷,男,1962年2月2日出生。被告彭泽良,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陈志雷诉被告彭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志雷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雷以双方已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陈志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