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秦燕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谢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燕,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陶圩村后台四队散户**号。2012年3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8日从安徽省女子监狱押解回淮南,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燕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燕及其辩护人万会昌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需要补充侦查,于2015年3月6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同意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5年4月2日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秦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4.7万元,具体如下:1、2009年3月份,被告人秦燕以其做煤炭生意为由,允诺高额利息骗取徐世林2万元,二个月后的一天,秦燕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徐世林2万元。2、2011年3月份,被告人秦燕以其父亲生病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怀群7000元。3、2010年三四月份,被告人秦燕以其父亲做煤炭生意、自己承包石头塘为由,允诺分红骗取被害人陈传场10万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徐世林、曹怀群、陈传场陈述、证人陈玉龙、潘金英、陈广利、张兆群、周德保、李虎、葛厚勇证言,被告人秦燕供述和辩解,借条、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谢家集支行借记卡资料查询单、交易明细、皖A7A4**车辆信息查询单、本院(2012)谢刑初字第00236号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燕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秦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第一起虽是事实,但是前夫陈玉龙2006年、2007年左右买车需要用钱让其借的钱,她已还了2万多;第二起她没有借钱;第三起她借陈传场25万元,已经还了15万元,不是诈骗。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将已归还部分扣除;第三起被告人借了25万元,还了15万元,陈传场认可与被告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并出具了书面撤诉说明,该起诈骗依法不能成立;建议法庭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秦燕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4.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4月份,秦燕以其做煤炭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允诺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徐世林2万元,二个月后的一天,秦燕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徐世林2万元,共计骗取徐世林4万元。2、2011年3月份,秦燕以其父亲生病做手术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怀群7000元。3、2010年三四月份,秦燕以其与父亲做煤炭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允诺分红骗取被害人陈传场10万元。另查明,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追缴赃款等41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一)书证1、借条证实:秦燕于2009年10月3日出具借条载明借徐世林4万元,于2010年4月15日出具借条载明借陈传场25万元。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谢家集支行借记卡资料查询单、交易明细证实:2011��3月2日,秦燕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有7000元从北京云岗支行存入。3、皖A7A4**车辆信息查询单证实:皖A7A4**大型汽车初次登记、发证日期2008年4月9日,车辆所有人长丰县长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情况说明证实: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警大队从周德保处追缴22万元,从李虎处追缴16万元,从葛厚勇处追缴3万元,共计追缴被骗钱款41万元。5、本院(2012)谢刑初字第0023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3月9日秦燕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徐世林陈述证实:她和秦燕前夫陈玉龙是邻居。秦燕分两次骗了她4万元,第一次是2009年4月份一天上午,秦燕到她家讲贩煤没钱了,想借2万元,她讲钱存的银行定期,秦燕讲给一分的利,后她取了2万元给秦燕,秦燕打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两个月后的一天,秦燕到她家讲贩煤钱不够,再借2万元,第二天她到银行取了2万元给秦燕,秦燕打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2009年10月份,她要到南京做生意找秦燕要钱,秦燕讲没钱,就把两张2万的借条收回,打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日期是2009年10月3日,但秦燕没有做煤生意。2、被害人曹怀群陈述证实:她和秦燕是初中同学。2011年3月左右的一天晚上,秦燕通过张兆群联系到她,讲父亲生病要到上海住院做手术,找她借钱,承诺二三个月以后还钱,她说行,秦燕把账号发给她,后她拿着7000元现金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区农业银行通过ATM机把钱存到秦燕账号。2012年七八月份,张兆群打电话给她讲秦燕被抓了,她才知道受骗了。3、被害人陈传场陈述证实:他和秦燕是初中同学���2010年3月份的一天,秦燕给他打电话讲开煤票资金不够,想借15万元,过二三个月就还钱,第二天他从银行取了15万元给秦燕,秦燕打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过了一个月左右,秦燕给他打电话讲父亲秦怀勇做煤生意资金不够,想借10万元,并允诺赚钱了给他分红,他讲行,2010年4月15日,他从银行取了10万元给秦燕,秦燕给他打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之前15万元的借条被秦燕撕毁。过了三四个月,秦燕给他打电话讲承包了一个石头塘,钱不够,想借七八十万元,他讲没钱。过了一个月左右,通过打听得知秦怀勇、秦燕都没做煤生意,秦燕也没承包石头塘,他感觉被骗了,赶紧找秦燕要钱,秦燕答应还钱,但一直拖着不还,后来被他逼急了,还了15万元,剩余10万元一直未还,秦燕打的借条也没改。(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玉龙、潘金英、陈广利证言证实:陈玉龙未与妹婿刘家超合伙购买皖A7A4**大汽车,该车是刘家超自己买的。2、证人张兆群证言证实:她和曹怀群是初中同学,秦燕通过她向曹怀群借的钱。2011年刚过春节不久,秦燕跟她讲父亲生病需要钱做手术,想找曹怀群借钱,她就给曹怀群打电话讲了此事,后曹怀群给秦燕汇了7000元。3、证人周德保证言证实:他和秦燕是初中同学。2009年前后,他做煤生意需要钱,跟秦燕借钱,秦燕就同意了。从2010年年初到2011年,秦燕通过汇钱和给现金的方式,借给他20多万元。当时不知道秦燕借给他的钱是骗来的,知道后他就主动到公安机关把秦燕借给他的钱退出来。同时证实,他因欠葛厚勇3万元,让秦燕往葛厚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汇了3万元,因做煤生意需要钱,让秦燕往李虎的银行卡上汇了16万元。4、证人葛厚勇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周德保借他3万元,过了一个月左右,周德保要还钱,他就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发给周德保,后来秦燕往他卡上汇了3万元。5、证人李虎证言证实:周德保向秦燕借钱,向他借徽商银行卡让秦燕往卡上汇钱,秦燕于2010年3月底的一天、5月份的一天、2011年1月份的一天,三次往卡上共汇入16万元。(四)被告人秦燕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她跟徐世林借了4万元是陈玉龙让其借的,陈玉龙与妹婿刘家超合伙买了一辆大货车,后来刘家超要退股,陈玉龙一个人没那么多钱把车买下来,陈玉龙让她想办法,她就分两次跟徐世林借了4万元,并答应给徐世林二分的利,为了给陈玉龙买皖A7A4**大货车,她还骗了刘秀莲等人的钱。2010年她跟陈传场借钱时讲要拉煤、卖煤,资金不够,分两次借了陈传场25万元,但她没有做煤生意,后来还了15万元,还欠10万元。同时,她否认向曹怀群借过钱。(五)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秦燕于1979年11月5日出生,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2、归案经过证实: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于2014年6月18日将秦燕从安徽省女子监狱押解回淮南。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证据:1、本院(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7月,陈玉龙与父亲陈广利共同购买皖D776**/4563大货车;2、公安机关对周德保讯问笔录,证实周德保的前后供述不一致,不合逻辑,周德保与秦燕是共同犯罪;3、陈传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秦燕欠陈传场10万元,二人是借贷关系,陈传场愿意撤诉。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3不存在被害人撤诉的情况,请法庭量刑时考虑。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与秦燕辩解其借徐世林4万元是给陈玉龙购买皖A7A4**大型汽车不符,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2周德保是否与秦燕共同犯罪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3虽是陈传场的真实意思,但被害人依法不能撤回公诉案件,法庭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对秦燕提出的第一起虽是事实,但是前夫陈玉龙2006年、2007年左右买车需要用钱让其借的钱,她已还了2万多以及辩护人提出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将已归还部分扣除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陈玉龙未与刘家超合伙买车,皖A7A4**汽车的购买时间在秦燕借款之前,秦燕虚构事实骗取徐世林4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徐世林的陈述、证人陈玉龙、潘金英、陈广利证言、被告人秦燕在侦查机关供述、借条、皖A7A4**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证据相互印证,秦燕及其辩护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归还部分钱款,关于此节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秦燕提出的第二起她没有借钱的辩解意见。经查,秦燕虚���事实骗取曹怀群7000元的事实有被害人曹怀群陈述、证人张兆群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谢家集支行借记卡资料查询单、交易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秦燕关于此节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秦燕提出的她借陈传场25万元,已经还了15万元,不是诈骗以及辩护人提出的第三起被告人借了25万元,还了15万元,陈传场认可与被告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并出具了书面撤诉说明,该起诈骗依法不能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秦燕虚构事实骗取陈传场10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陈传场陈述、被告人秦燕在侦查机关供述、借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秦燕及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14.7万元,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燕犯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秦燕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与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二、被告人秦燕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苏红华代理审判员 李 雷人民陪审员 王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岳冬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