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徐焱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徐焱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大道2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765320-2。法定代表人崔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福平,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焱明,1945年2月16日。原告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焱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