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新疆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伊丽莎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伊丽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95-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伊丽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三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伊丽莎大酒店有限公司151381.1元(其中本金149242.46元,执行费2138.64元);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伊丽莎大酒店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代理审判员 买买 提 艾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阿布都卡地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