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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某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刑初字第82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328号(原农垦东宝山水泥厂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李钦福,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人于某,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于,汉族,中专文化,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汀县看守所。辩护人赵锡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伯赟,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479号起诉书和龙新检公刑追诉(2015)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钦福、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赵锡龙、陈伯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单位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于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竞争优势,在推广、销售相关农机产品的过程中,向新罗区农机总站、长汀县农机站、永定县农机站、上杭县农机站、永定县畜牧水产局、漳平市环保局、福建省农机局等相关人员行贿,共计价值人民币25.72万元(其中现金24.37万元,购物卡1.3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于某在销售相关农机产品的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龙岩市新罗区农机推广站站长林某、业务经办人李某、总站站长张某乙行贿人民币38000元和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2、2009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于某在销售相关农机产品的过程中,多次向长汀县农机站站长范某和业务人员丘某行贿,其中送给范某人民币10500元,送给丘某人民币5000元。另在2010年、2011年春节前,两次送给范某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计人民币2000元;两次送给丘某价值500元的购物卡,计人民币1000元。3、2010年期间,被告人于某在销售相关农机产品的过程中,为了让永定县农机站站长张某甲帮助其向上级多争取补贴指标,三次共计送给张某甲人民币11000元;另外在2011年春节前送给张某甲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4、2010年期间,被告人于某在销售相关农机产品的过程中,为了在验机和销售农机产品的过程中得到上杭县农机站站长黄某的关照,两次送给黄某现金计人民币7200元。另在2010年和2011年春节两次送给黄某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计人民币2000元。5、2011年期间,被告人于某在销售固液分离机的过程中,为了在获取环保设施补贴款方面得到长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胡某的关照,送给胡某10000元现金和价值500元购物卡。6、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于某为了其公司的农机产品列入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得到省农机局计财科卢某的关照,送给卢某人民币2000元,另在2010年和2011年春节两次送给卢某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计人民币2000元。7、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于某在漳平市推广、销售其公司生产的相关农机产品的过程中,为了得到漳平市环保局局长陈某的关照,进而达到获取漳平市环保局购机补贴款的目的,于2012年上半年送给陈某人民币8万元。8、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于某在永定县推广、销售其公司生产的相关农机产品中,为了得到永定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工作人员吴某的关照,进而达到获取购机补贴款的目的,分三次共计送给吴某8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林某、李某、范某、丘某、张某甲、黄某、胡某、卢某、陈某、吴某、周某、苏某、许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单位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于某具有坦白的情节。被告人于某在到案后,陆续供述其为了公司能够获取竞争优势而给予相关人员财物的全部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单位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认罪,且负责人于某多次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可见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于某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于某在案发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于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系被告单位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单位顺添公司及被告人于某在推广、销售相关农机产品的过程中,为了获得农机补贴和获取竞争优势,向新罗区农机总站、长汀县农机站、永定县农机站、上杭县农机站、永定县畜牧水产局、漳平市环保局、福建省农机局等相关人员行贿,共计价值人民币25.72万元(其中现金24.37万元,购物卡1.3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单位顺添公司及被告人于某在销售相关农机产品的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龙岩市新罗区农机推广站站长林某、业务经办人李某、总站站长张某乙行贿人民币38000元和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2、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单位顺添公司及被告人于某在销售相关农机产品的过程中,多次向长汀县农机站站长范某和业务人员丘某行贿,其中送给范某人民币10500元,送给丘某人民币5000元。另在2010年、2011年春节前,两次送给范某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计人民币2000元;两次送给丘某价值500元的购物卡,计人民币1000元。3、2010年期间,被告单位顺添公司及被告人于某在销售相关农机产品的过程中,为了让永定县农机站站长张某甲帮助其向上级多争取补贴指标,三次共计送给张某甲人民币11000元;另外在2011年春节前送给张某甲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4、2010年期间,被告单位顺添公司及被告人于某在销售相关农机产品的过程中,为了在验机和销售农机产品的过程中得到上杭县农机站站长黄某的关照,两次送给黄某现金计人民币7200元。另在2010年和2011年春节两次送给黄某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计人民币2000元。5、2011年期间,被告单位顺添公司及被告人于某在销售固液分离机的过程中,为了在获取环保设施补贴款方面得到长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胡某的关照,送给胡某10000元现金和价值500元购物卡。6、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单位顺添公司及被告人于某为了其公司的农机产品列入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得到省农机局计财科卢某的关照,送给卢某人民币2000元,另在2010年和2011年春节两次送给卢某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计人民币2000元。7、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单位顺添公司及被告人于某在漳平市推广、销售其公司生产的相关农机产品的过程中,为了得到漳平市环保局局长陈某的关照,进而达到获取漳平市环保局购机补贴款的目的,于2012年上半年送给陈某人民币8万元。8、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单位顺添公司及被告人于某在永定县推广、销售其公司生产的相关农机产品中,为了得到永定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工作人员吴某的关照,进而达到获取购机补贴款的目的,分三次共计送给吴某8万元人民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龙岩市新罗区农机管理总站相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于某涉嫌犯罪,于2013年12月24日移交该院反贪局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于某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无前科。2、公司营业执照,证实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于某系该公司法人代表。3、龙岩市新罗区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提供的文件等书证材料,证实受贿人林某、张某乙的身份情况、龙岩市新罗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的工作职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4、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账,证实该公司2010年度获取福建省财政厅农机补贴的收入支出情况。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协议等书证材料,证实龙岩市新罗区陈樟民等11户申报农机补贴、长汀县陈兆桃等21户申报农机补贴的相关情况。6、陈某、吴某任职材料,证实2002年7月至2010年5月,陈某任漳平市环保局局长。2010年5月至2012年7月,吴某任永定县畜牧水产服务公司经理兼永定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畜牧办工作人员。7、银行查询单,证实罗令文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86)在2010年2月10日分两次存入共计8万元,2012年10月21日消费80627元。杜某分别于2010年5月31日、2010年11月10日、2011年1月28日转入吴某账户(账号为62×××32)1万元、1万元和6万元人民币。8、到案经过证明,证实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于2013年12月24日将被告人于某行贿案移送给反贪污贿赂局,同日,对被告人于某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被告人于某陆续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一般。(二)证人证言1、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在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会计,2010年7、8月份左右,其和卢炜先到长汀送了一笔5000元的现金给长汀农机站的工作人员丘某。当时顺添公司在长汀虚假销售固液分离机,因为农机补贴手续一直没有办理下来,2010年7月的一天,老板于某交代其和卢炜先先到财物那里拿5000元去给长汀农机站的工作人员丘某,将钱送给丘某,叫丘某把农机站办理虚假购机的手续赶快办理下来。这笔钱是其从公司财务拿来的,财务怎么出账其不清楚。作为公司的会计,在做账时这样的费用是不可能入账的,应该是老板于某另外有一项这样的资金来处理这样的费用。2、证人丘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至今担任长汀县农机站综合股股长,2010年龙岩顺添公司在长汀申报21台固液分离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在购机过程中其发现来申报补贴的农户不像是养猪户等情况,收受顺添公司业务员苏某代表该公司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让该公司存在问题的申报资料通过审核,最终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12万多元。3、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大概5月或者6月份,龙岩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于某和一个姓周的人到其的办公室,当时于某说,他是长汀推销他们公司固液分离机的,帮他推销一台,每台的中介费是500元,让其多支持。2010年底,于某到其办公室拿给其10500元,用一个牛皮信封装,票面都是100元的。2010年和2011年春节,于某叫人一共送给其两张购物卡,在濯田那天的购物卡是1000元,另外一次印象中是500元,但到底是多少,其记不清楚了。4、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06年9月或10月到顺添公司工作的,2007年三四月份被任命为副总经理,2011年年初辞职了。顺添公司是于某个人独资的公司,但是先后有加入一些股东,不过那些股东都是参股不久之后都退股了。其在顺添担任副总经理期间,有跟农机站的工作人员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1)2010年年底的时候,其打电话给林某,问林某在哪里,林某说在罗桥的家里,其就拿了10000元现金给林某位于罗桥的家楼下,送了林某10000元现金,林某有将这笔钱收下。(2)2010年底的时候,其打电话给李某,李某说在单位上班,其就到农机推广站以后叫李某下来,拿了5000元现金给李某,李某有将这笔钱收下。(3)2009年上半年的时候,其有邀请新罗区农机总站的副站长李国兴、林某、李某到顺添公司验收固液分离机,当天他们总共验收了20、30台的固液分离机,验收之后其给每个人送了一个信封,装了1000元现金,他们都有将这笔钱收下。(4)2009年、2010年过年的时候,每年其都有拿1000元购物卡给林某,并跟林某说麻烦再给站长张某乙一张,林某有没有把购物卡给张某乙就不知道了,总共是4000元的购物卡的钱。(5)在2009年的时候,其送了7000元现金给李某,并叫李某分一部分给林某和石某,李某有将这笔钱收下,李某具体分了多少钱给他们也不清楚。顺添公司有送钱给长汀、武平、漳平、永定这四个县市的农机站推广工作人员。(1)2009年的时候,公司在永定有申请了固液分离机的国家补贴,其和于某就去找那里的站长张某甲,当时说了每台给300元,请他们在办理手续和验机的时候给予方便,张某甲也答应了,后面都是业务员办理的,具体按当年销售的台数为准,按照当时说的承诺给他们钱,具体多少按照在永定销售的台数为准。(2)2009年的时候,公司在长汀有申请固液分离机的国家补贴,其和于某就去找了农机站的经办人员丘某,当时谈好每台是100元送给他们,请他们在办理手续和验机的时候给予方便,丘某也答应了,其就按照每台1**元送给丘某,具体按当年销售的台数为准,按照当时说的承诺给他们钱,具体多少钱要看当年在长汀销售的台数为准。(3)2009年,公司在漳平有申请了固液分离机的国家农机补贴,其和于某去找农机站的经办人员陈金发,当时和陈金发谈好的价格是每台1**元送给他们,请他们在办理手续和验机的时候给予方便,陈金发也答应了,其就按照每台1**元的送给陈金发,具体按当年销售的台数为准,按照当时说的承诺给他们钱,具体多少钱要看当年在漳平销售的台数为准。(4)2009年的时候,公司在武平有申请了固液分离机的国家农机补贴,其和于某去找农机站的经办人员钟桂钦,当时和钟桂钦谈好的价格是每台3**元送给他们,请他们在办理手续和验机的时候给予方便,钟桂钦也答应了,后面的办理手续都是其带着业务员操作的。其就按照每台3**元送给钟桂钦,具体按当年销售的台数为准,按照当时说的承诺给他们钱,具体多少钱要看当年在漳平销售的台数为准。2009年到2010期间,其亲自去送的比较多,印象中武平的由业务员连光琦去送的比较多。这些钱和购物卡都是于某所签批的领款单从公司财务那里取出来的,所有送钱,送购物卡都是要经过于某同意。2010年期间其和于某去永定很多次,对于于某有没有送礼物给张某甲真没有什么印象了。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于某个人独资的公司,其任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车间生产的管理,销售方面负责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山东五省市地区。2010年初,于某召集公司的相关业务员和员工开会,在会上,于某就和大家说、因为今年农机补贴的时间短,而且补贴的额度有限,让大家分头去找一些农村的亲戚朋友,以这些人的名义先把农机补贴的名额抢下来。其当时和于某说不行,这样子违法的事情不能去做。当时于某就拍桌子说这个事情就这样子定了,要先把名额抢下来,有什么事情他去承担,并在会上安排了公司的业务员去找一些农村户口的亲戚朋友。其和于某、业务员卢炜先到长汀找范某,于某和范某说,因为今年购机补贴的时间比较紧,名额有限,想用一些不是真实的农户把补贴名额抢过来,到时会拉一些固液分离机的空壳到长汀进行人机合照,让范某给予多多关照,到时申请农机补贴时给顺添公司通过,补贴下来之后,如果补贴金额在6000元以上,每台给范某1000元,如果在6000元以下,就给范某500元,当时范某答应了,但是提出这部分业务给长汀农业机械公司来做,并且也要给这个公司一部分的费用,让于某直接去找邱某,范某会事先交代邱某。后来的事情其也没有去过问了,不清楚给了范某多少费用,都是于某去安排的。记得当时每台好像是补贴6000元,按21台计算总的补贴了126000元。2010年初,于某召集业务员和员工开会之后,于某叫其和连光琦一起去武平,到了武平之后,刚好农机站的站长不在,当时就去找农机补贴的经办人员,于某和那名经办人员说,武平很多养殖户需要买固液分离机,如果有来办农机补贴的时候,希望他们能够多多关照,到时候公司会感谢他的,他们同意了。当天下午,其三人去找农机站的站长,和站长说明了情况。事后,于某就有安排连光琦拉了12台固液分离机的空壳到武平去人机合照,申请农机补贴之后,就把12台固液分离机拉回到龙岩,被农机站的人发现了。于某交代其和站长协调一下,其和那里的站长说好了每台给500元的费用给他,后面又拉了一次到武平去办手续,记得第二次没有拉12台去,这次是由连光琦负责的。记得每台补贴6000元,总的补贴款是72000元,总的给站长6000元,这个事情是于某自己定的。其在顺添公司工作期间,在2010年春节和2011年春节前,有按照于某安排的送给长汀、武平、上杭等农机站相关人员购物卡和花生、橙子。2010年、2011年春节前,其有分别送1000元的购物卡给长汀县农机站站长范某,两年共2000元;分别送500元的购物卡给长汀县农机站的经办人丘某,两年共1000元。其只给上杭县的站长黄某送过购物卡,没有给经办人送钱、物,是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送的,每年1000元,两年共2000元。2010年、2011年春节前,分别送1000元的购物卡给武平县的农机站站长黄栋元,两年共2000元;分别送500元的购物卡给长汀县农机站的经办人钟桂钦,两年共1000元。在2010年春节前,公司市场部负责做农机补贴资料的戴仙花有到新罗区农机站送过购物卡,也是送给站长和经办人,一般是站长1000元,经办人500元。2011年春节前,公司市场部负责做补贴资料的李秀明有去新罗区农机站送购物卡。其所经手的购物卡是于某让别人去买的,于某拿给其并具体交代拿给什么人。2011年春节前,其到长汀县畜牧局局长的办公室送给姓胡的正局长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胡局长有收下,到了两个副局长的办公室分别送了500元的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其和于某到龙津河管理委员会主任的办公室送给那名主任1000元购物卡,送给副主任也是1000元的购物卡。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2007年底开始担任顺添公司的出纳,也兼了宇生农牧公司的出纳。宇生农牧公司是为了销售顺添公司的产品而设立的,这个公司基本没有发生什么业务。其有管理顺添公司在西城信用社的基本户、在凤凰信用社、建行龙岩分行、新罗支行、中行东城支行、农行红坊支行、工行开设的一般户。顺添公司有使用的银行账户主要是西城信用社开设的基本户和凤凰信用社开设的一般户为主,其他的几个一般户都是应银行要求开设的,都没怎么使用,工行的那个一般户已经注销了,农行红坊支行是最近才开设的。除了公司的银行账户,其还有保管于某自己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其中,有两张建行卡、三张农行卡、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工行卡、一张农商卡。于某如果有使用公司的资金,都会向公司打借条,给会计批过了,交给其,其就将现金或者从银行转款给于某。除了西城信用社的基本户的银行收据,公司会计有拿去做账以外,公司在凤凰信用社以及其他一般户的银行收支单据,会计都没有从其这边拿去做账。作为公司的出纳,其所经手管理的银行账户都有登记,相关的收支单据也有按年度装订成册。公司的会计变动一直很频繁,没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其手上保管的银行收支单据都放在财物办公室,会计也知道放这些单据的地方,如果会计要做账,应该自己去拿的。至于会计为什么没有去做账,其就不清楚了。公司的固液分离机、喷药机、有机废物处理设备等几样从2008年的时候开始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省财政把钱转到90XXX56账户,接收农机的账户一经上报,就不能变更,所以公司接收福建省农机补贴的账户一直是这个,没有变过。这个账户的每笔资金的增减,其都有登记在这个账户的银行日记账单中。2010年初,于某有召集开会,要求销售人员先借用一些身份证将农补骗出来,再去销售农补的相关产品。在每年的节假日前,其有按于某的交代,去米兰春天超市用现金购买购物卡,买完购物卡之后将这些购物卡交给于某,由于某去支配这些购物卡。其一般是以劳保、办公用品等名义从米兰春天超市开具这些购物卡的发票,至于公司有没有将这些发票拿去做账,其不清楚。在办理农补的过程中,于某和其他业务员都是以借差旅费的名义从其这里借走公司款项的,至于他们具体怎么给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或者好处费的,其不清楚,这个情况要问于某和相关的业务员才清楚。7、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长汀县农业机械公司的法人代表,范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2008年三四月份的一天,龙岩顺添公司的副总经理许某到长汀找范某、王伟荣协商固液分离机和申报农机补贴的事情,王伟荣就打电话让其到农机站跟许某认识一下。2008年、2009年长汀县农业机械公司作为龙岩顺添公司在长汀的经销商,2010年上半年其在网上看到顺添公司公布销售商,没有把长汀农业机械公司列入在长汀的经销商,许某说不准备在县里设经销商了。过了几天,其和范某说了这件事情,然后范某打电话联系顺添公司的人,后面范某也说顺添公司确实不在县里设经销商了。过了一段时间,其去长汀县农机站办事情的时候,范某说顺添公司的固液分离机要到长汀来办手续,这个事情由长汀县农业机械公司去办,到时候会和其联系。有一天,顺添公司的业务员卢炜先找其说,顺添公司联系了21个农户要买固液分离机,公司的老板和站长范某说好了,把手续交给长汀县农业机械公司做。这21台固液分离机,顺添公司总共给了其10500元,每台5**元的代表费用。这部分的费用顺添公司转了7000元或者7500元到其公司的账户,转了3000元或者3500元到其个人账户。过了一个多月之后,其和范某说了这21台固液分离机的事情,范某说他知道了,会处理。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7月至2010年5月任漳平市环保局局长,其主要职责包括领导漳平市环保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污染整治工作,主要有九龙江流域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大约2006年或2007年,上级环保部门开展九龙江流域生猪养殖污染治理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漳平市环保局积极向上争取资金项目,经省环保厅批准之后,争取到资金30万元用于20户生猪养殖污染治理,经省环保厅批准后,争取到资金30万元用于20户生猪养殖污染治理。顺添公司的总经理于某得知消息后,通过各种关系主动找到其,并介绍了顺添公司生产的废水排放固液分离机。大约2006年或者2007年5月的一天,其在龙岩开完会后,在于某等人的陪同下,到顺添公司考察。之后于某多次与其主动联系,希望在污染治理的过程中,能在漳平推广使用顺添公司生产的废水排放固液分离机。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漳平市环保局组织自愿报名的生猪养殖户19户在漳平市环保局三楼会议室开会,由顺添公司业务员对生猪养殖户介绍了固液分离机产品性能,每台设备的造价为1.5万元,其在会上向生猪养殖户介绍了固液分离机,并作了漳平市环保局将给予购置固液分离机每台1.5万元补贴的说明,也就是说生猪养殖户购买分离机不用花自己的钱。之后,19户的养殖户陆陆续续签订了销售合同,并经漳平市环保局和畜牧水产局联合验收合格后,由漳平市环保局将每台1.5万元的购机补贴款项直接补贴给生猪养殖户。在召集生猪养殖户报名前,已经有一户生猪养殖户购买了顺添公司的固液分离器,所以,此次补贴共计30万元。2008年10月份左右,在开展第二阶段九龙江流域生猪养殖污染治理过程中,漳平市环保局向上争取项目资金20多万元用于生猪养殖污染的治理,此次补贴标准为每台1万元。也是在其积极推动下,由顺添公司与20多户生猪养殖户对接签订销售合同,顺添公司销售了20多台固液分离机。后来,生猪养殖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治理,并经漳平市环保局和漳平市畜牧水厂局联合验收后,将每台一万元的购机补贴款直接补贴给生猪养殖户,补贴20多户共计20多万元。2008年4月份的一天,于某和许某到环保局的办公室泡茶聊天,期间于某支开了许某后,说希望能够继续在漳平生猪养殖中推广使用顺添公司的固液分离机,并承诺每销售一台固液分离机就送给其2000元。对于于某的提议,其没有明确的反对。其总共分两次帮助顺添公司在漳平推广销售了40台固液分离机,2010年春节,于某要按当时约定的8万元给其,因为当时其没有退休,所以不敢收,并要于某等其退休时再把钱给其。后来在2010年1月,其正式退休。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其从厦门绕道龙岩回漳平,途经龙岩,其打电话给于某,于某一个人开车在龙岩市环保局附近,在车上于某送给其一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其收下了,持卡签名是罗令文。2012年10月的一天,其打电话给于某问密码,于某在电话里告诉其银行卡的密码,过了两三天,其女儿用这张工商银行卡支付了车位购买款。2012年10月之前,其没有为顺添公司或者于某提供有偿的技术咨询或者劳务等服务。其退休后,大概是2012年7月的一天,于某到厦门来找其,说顺添公司在漳平工业区买了块地,准备筹建厂房,让其当顺添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漳平的业务,并说每个月5000元的工资,经过考虑之后,其就答应了。2012年10月其就到顺添公司上班,全面负责顺添公司在漳平的各项业务,公司发给其的工资福利等都是以转账的形式转入其在建设银行开的户头。2014年元月,其从顺添公司辞职。其在顺添公司任职的工资福利和于某送给的8万元没有任何关系,其在顺添公司任职的工资福利是正常的劳务关系,这完全是两回事。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龙岩市顺添公司于某到永定县畜牧水厂局推销顺添公司生产的固液分离机,于某到畜牧水厂局推销了几次之后,其便渐渐和于某熟悉起来。在与于某的接触过程中,其主动对于某提起其对永定县生猪养殖户较熟悉,于某叫其帮忙推销产品,其提出要订立一个协议,于是其和于某双方订立了一个聘用合约。合约规定,其帮顺添公司推广业务,协助公司与养猪场预定设备、订立合同、收取定金,产品安装、要求及时办理农机补贴手续,每销售一台收取1000元。之后顺添公司派业务员到永定来,其自己开车载顺添公司业务员到各个养猪场,帮助业务人员向生猪养殖户介绍顺添公司的产品,询问购买意向,有意向就订立协议。协议订立后,业务人员向生猪养殖户收取定金。交付定金后,生猪养殖户就会到县农机站申请农机补贴。但其带顺添公司业务员到养猪场与生猪养殖户见面,介绍产品后,就没有再参与顺添公司的其他产品推广业务了。全县境内的养猪场基本上都跑齐了,其不清楚顺添公司在永定境内销售了多少台设备,于某转了三次钱给其,总计8万元。10、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共分5次收受顺添公司的行贿款共计29200元。(1)2010年顺添公司申请当年的农机补贴手续的时候,于某希望推广站在验机的时候能给他们方便,当时李某和石某也在推广站里面,也有听到于某谈的这件事情。过后顺添公司把这批补贴农机机具拉到推广站来验机,当时这批农机电机还没有装上去,因为于某已经讲过验机给他们方便,所以其就和李某、石某说验机的时候简单些,给予验机合格、人机合照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来顺添公司就把这批机子拉走了。2010年年底的时候,顺添公司的副总许某到新罗区罗桥的其家楼下,其下楼后,许某说感谢2010年其在验收顺添公司农机的过程中给予他们方便,给了10000元,李某和石某也送了,具体送多少就不知道了。(2)2009年的时候,顺添公司许某或者于某曾经跟李某说每年销售农机的数量是按照一台1**元的费用送给推广站其和李某、石某三人,起初其不同意,后来于某说了好多次,其就同意了,后来许某拿了7000元现金给李某,让李某转交给其和石某,其拿到了2400元。(3)2009年上半年的时候,顺添公司总共申请了80台机子,由于数量比较多,顺添公司的副总叫其三人到厂里去验机,结束后送给其三人每个人1000元钱。(4)2009年下半年的时候,顺添公司于某到推广站找其,于某拿了一个装有8000元的信封塞到其办公室抽屉里,说这个钱送给其和石某、李某。于某走后其把信封中的8000元收下,自己留了3000元现金,其他分别拿了2500元现金给了李某和石某。(5)2009年或者2010年的时候,于某到推广站,拿了一个装有6000元的信封塞到办公室抽屉里,后来李某或者石某跟其说于某送了其三个人6000元现金,并拿了2000元给其,其将钱收下,其他的每个人2000元现金。(6)2011年、2012年春节前,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分别拿了2张面额1000元的米兰春天的购物卡到农机推广站,打电话叫其下楼来拿,并叫其把其中的1000元购物卡一张送给农机总站的站长张某乙,两年间其自己共收了2000元的购物卡,转送了共2000元购物卡给张某乙。2010年过年时,顺添公司的业务员在推广站楼下送给其一个1000元的信封,说是给其的补贴,其将钱收下。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1)2009年,顺添公司申请很多台的农机机具,其和林某及石某都有参加验机,当时因为验机的数量太多,顺添公司的副总许某为了感谢,送给其三个人每个人1000元,其三个人都有将钱收下。(2)2009年的时候,顺添公司于某到农机站的办公室,当时站长林某不在,其和石某在办公室,于某有放了一个信封在林某的抽屉里,说是给其三个人的小意思,林某回来后,其和石某告诉林某说于某有拿了一个信封放在林某的抽屉办公室,林某打开信封,发现有6000元,其三人每个人分了各2000元钱。(3)2009年的时候,顺添公司于某到农机站的办公室,当时其和林某、石某都有在办公室,于某送了8000元给林某,并说这是分给其三个人的。后来林某自己留下3000元,分给其和石某每人2500元,其和石某将钱收下。(4)2010年的时候,顺添公司的副总许某到公司的楼下,打电话叫其到楼下,拿了5000元给其,说这5000元是给其个人的,许某叫其验机的时候给他方便,能过就让他过。(5)2009年,顺添公司拿到农机补贴款之后,许某打电话给其后,到其家楼下,拿了7000元给其,许某说是为了感谢其和林某、石某三个人在验机过程中给他们关照,其收下这7000元后,自己和石某分得2300元。林某分得2400元。龙岩顺添公司的于某和许某送钱给其三人是因为顺添公司的固液分离机有纳入国家农机具补贴的范畴,于某和许某之前有说在验机的时候给他们方便,到时候顺添公司会按每台1**元的好处给其三人,顺添公司为了套取国家的补贴款,有时验机时是用空壳机来人机合照,站长林某交代验机的时候只要过得去就行了,所以验机的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可以了,只要外观通过就让他们通过。另外去抽查时,林某和石某会事先通知顺添公司,所以于某或者许某才会送钱的。12、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前,顺添公司的业务员到办公室,送其一张面额300元或者500元的购物卡。2010年、2011年春节前,顺添公司有送橙子给其。2009年的一天,顺添公司卖的固液分离机比较多,顺添环保公司跟站长林某联系,让推广站到顺添公司验货,办理相关农机手续,其负责拍照,在现场验机时顺添公司的业务员曾拿给每个人500元左右的“加班费”。2010年顺添公司新罗区农机推广站所销售的固液分离机在办理农机补贴的时候,申请人有到新罗区推广站来申请。但是验收时,主要是由林某和李某去验收,验收的相片由顺添公司自己拍好后,将相片拷贝给其,然后再由其归档,这事情也是站长林某同意的。1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1)2009年年底快过年的时候,在农机总站里,林某拿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给其,说是顺添公司送的,其将卡收下。(2)2010年年底快过年的时候,在农机总站里,林某拿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给其,说是顺添公司给其的,其将这购物卡收下。1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08年下半年,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姓许的副总有到其办公室联系业务,想在永定销售固液分离机,让其在购机补贴的工作上照顾一下。过后这个姓许的副总有时到永定,会到其办公室坐坐,也是讲一些让其关照顺添公司固液分离机申报补贴的事。2010年下半年,顺添公司的许副总带了顺添公司的总经理叫于某,到其办公室,其就是那个时候认识于某的。后来其帮忙向省里追加农机补贴指标,于某和许副总三次送钱给其。2010年下半年,于某从畜牧水产局走过来,说到其办公室坐一下,其准备下班了,于某跟上来,塞给其一个信封,说感谢了,其推辞了一下,就把那个信封收下了,其回家后把信封拿出来看,发现里面有5000元。第二次是约半个月后,于某和许副总两个人一起到其农机站的办公室,坐了一下,在喝茶的过程中,于某拿了一个信封给其,说是一点意思,其推辞不要,在起身要关办公室门的时候,有看到于某好象放了什么东西到其办公桌了,还用报纸或文件盖了一下他放的东西。第二天上班后,其发现办公桌报纸或文件盖了一个信封,是于某送的东西,打开信封数了一下,里面有3000元的现金。第三次是再过了半个月左右,于某和许副总到其办公室,坐了一会,于某拿了一个信封给其,说了一些感谢帮他们争取了一些指标,其当时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于某送的信封,事后,其数了一下,也是3000元的现金。于某在2010年底,也就是2011年春节前,还有送给其二张超市购物卡,每张是500元的,两张共1000元。1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于某因为办理购机手续的事情到上杭来,之后两三天打了好几个电话找其,有一次于某到其家里,带了一盒茶叶,走了以后,其在于某送的茶叶里,发现袋子里还有一个信封,信封里有6000元现金。2010年和2011年期间,顺添公司的周副总有送购物卡给其,每年1000元,送了两年,还送了花生和橙子。顺添公司的副总有一次到其办公室,拿了1200元给其。16、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于某到其办公室,说给其拜年,送给其1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于某到其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卡,让其给予关照。2010年年中的时候,于某到其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人民币,这2000元人民币是一个信封装的,都是一百元面值,共20张,计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的供述,证实其系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从2008年开始送钱物给区、县农机推广站工作人员。1、2009年到2010年期间,其按照公司农机的销量给新罗区农机推广站的林某站长和李某约55000元现金,具体是2009年年度分两三次共送了45000元的回扣,2010年度在顺利套取农机补贴后,按约定送了10000元给林某他们。还在过年期间送了林某2000元购物卡,送给李某1000元购物卡。2009年和2010年,林某和李某到现场做农机补贴拍照时,其分别给了林某和李某各600元补贴。2010年和2011年春节,其安排周某、许某给新罗区农机站的站长张某乙送过各1000元的购物卡。2、2009年到2010年期间,在套取农机补贴之后,其送给了长汀农机推广站范某10500元现金,这个钱肯定是公司那里拿出来的,一般送出去的钱,都是向公司的财务杜某或苏某拿的,在公司的账上最多只体现为业务费用的开支。其还安排公司的苏某和卢炜先去找长汀农机站的相关人员协调关系,送钱给相关人员,送给丘某5000元。2010年和2011年春节期间,其安排周某副总经理到长汀给范某和经办人丘某送购物卡,每年送给范某1000元的购物卡,送给丘某500元的购物卡。2009年至2011年在做农机补贴时,长汀农机站的工作人员都会到现场检查拍照,其安排公司的业务员送给经办人员每人信封一次100元或200元。3、其按照永定农机的销量情况分三次送给永定农机推广站站长张某甲11000元现金。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其分别送给张某甲1000元的购物卡。4、2010年期间,其在上杭县套取四五台固液分离机的农机补贴,两次送给上杭农机推广站站长黄某9000元现金。2010年和2011年,过年期间其安排公司的周某副总经理送给黄某共2000元购物卡,送给上杭农机站的一个工作人员共1000元购物卡。2009年至2011年在做农机补贴时,上杭农机站的工作人员都会到现场检查拍照,送给工作人员每人每次100元或200元。5、2011年长汀畜牧水产局有配套补贴每台固液分离机16500元,其将全部补贴款和农户的购机款拿到后,送给长汀畜牧水产局的胡局长1万元,到2013年5月份,胡局长说现在受贿行贿的事抓得紧,把其送的1万元打入其银行卡里去了。2010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其安排周某给胡局长每年送过1000元的购物卡。6、2009年上半年,其第一次认识福建省农机局计财科科长卢某,并请他吃饭,送给卢某2000元或者3000元。2009年底、2010年春节前其送给卢某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2010年底、2011年春节其再送给卢某一张1000元面值的购物卡。2010年5、6月份,其希望卢某能够继续关照其公司,送给卢某3000元。7、2007年其找漳平市环保局局长陈某帮忙弄补贴款,一台大概15000元的补助,其和陈某商量好,其每台固液分离机给陈某2000元的感谢费。在2009年之前其公司在漳平一共销售了40多台有补贴的固液分离机,由于当时陈某还没有退休,陈某不敢收钱,陈某告诉其等退休后再给他。2012年陈某退休后,其以公司罗令文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办了一张卡存入8万元,其把这张卡给陈某,告诉他这是之前约定的感谢费,陈某收下。这笔钱和陈某退休后任漳平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没有关系。8、2009年永定县畜牧水产局的局长重视推广其公司的固液分离机设备,畜牧办的吴某配合其推广业务。2010年春节后,其对吴某说尽力帮忙推广,到时候不会亏待他,吴某为了在收钱时心安理得,拿了一份打印好的《聘用合同》协议让其签字,2010年5月31日其安排杜某送给吴某1万元,2010年11月1日安排杜某再次送给吴某1万元,2011年1月28日其一次性给了吴某6万元。龙岩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其个人独资公司,工商注册上就其一个法人代表。龙岩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农业、养殖业、畜牧业废弃处理,主要销售固液分离机、有机肥设备、沼气工程、人工湿地、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家畜尸体无害化处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口头上给杜军、周某各10%的股份,其中杜军拿给其100万元左右的钱,但没有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其只是按每年固定分红给杜军;周某是副总经理,拿给其26万元,其按每年固定分红给周某,实际上公司的事务都由其掌握处理。其公司生产、销售的固液分离机、有机废弃物发酵前混合设备是可以获得国家有关农机补贴的。首先,农户到县、区农机推广站提出申请,经过农机推广站确认后,拿确认书到其公司购买相关农机,购买农机时农户支付扣除补贴款后的款项进行购买,购买完后区、县的农机站的工作人员按程序对其核实,审核通过后报给省农机局,由省农机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其公司,由省财政厅转账到其公司账户或龙岩宇生农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09年省农机局要求生产企业设经销商,所以其注册了龙岩宇生农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为龙岩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经销商。龙岩宇生农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杜军,杜军只是挂名的,从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是这个公司的实际所有人。省农机局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龙岩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龙岩宇生农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中大部分支付到龙岩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少部分支付到龙岩宇生农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主要是2009年度的。送给农机部门及其他人员的现金、购物卡是其向公司的出纳或会计拿的,如果是给某人的回扣款、好处费,其会写一张业务开支的白条给会计或出纳,会计或者出纳应该是从公司的钱里来开支这些费用,以差旅费、业务开支或招待费的名义冲抵掉。公司里的其他人员给农机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送购物卡、现金,都是其安排他们去送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计人民币25.7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单位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于某向多人多次行贿,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于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单位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于某自愿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于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三、随案移送:光盘三十三张,系视听资料,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李华文审判员郑丹玫审判员王晓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邱丽艳(代)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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