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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江红与李国江、郑和川、钟雪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红,李国江,郑和川,钟雪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38号原告胡江红,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李国江,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郑和川,男,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钟雪平,男,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原告胡江红诉被告李国江、郑和川、钟雪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原告胡江红应于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39元,原告胡江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庭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审批通过同意原告胡江红缓交诉讼费。后因被告郑和川、钟雪平下落不明需要公告,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原告胡江红应当补缴诉讼费。本庭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胡江红送达了补缴诉讼费通知单,并告知其应当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因原告胡江红并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及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收取3678元,原告胡江红未预交。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冯大新人民陪审员  冯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