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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172号原告王某。被告郎某。原告���某与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