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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与朱小方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朱小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昌吉市文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毅,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卢家峰,该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陈兴礼,该校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水生,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2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卢家峰、陈兴礼,被上诉人朱小方的委托代理人高水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并提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就债务履行完毕的票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红霞代理审判员  周美蓉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钞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