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颖诉被告方锋太、董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方锋太,董建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刘颖。被告方锋太。被告董建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方锋太、董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鑫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