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颖诉被告方锋太、董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方锋太,董建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刘颖。被告方锋太。被告董建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方锋太、董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鑫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