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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诉杜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杜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法定代表人王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盼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真,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柏城镇。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源: